汽车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 外语水平和申请材料认定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汽车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简称水平评价)工作,特依据《汽车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实施要则》(简称【实施要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由尊龙凯时 - 人生就是搏!(简称中汽学会)秘书处制定,适用于规范对水平评价申请人外语水平和申请材料的认定。
第二章 外语水平认定原则
第三条 见习级别的申请人,在校外语考试成绩应合格,并能提交成绩单。
第四条 其余级别的申请人,其外语水平应满足《汽车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能力标准》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并能提交相关证明。
第五条 以下申请人无须另行提交外语水平证明:
1、持有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和已持有《水平评价证书》或【职称证书】;
2、年龄满45周岁;
3、曾在国外留学或工作1年及以上,并能提交相关证明;
4、正式出版过2万汉字以上译著,并能提交相关证明;
5、持有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申请中级级别;
6、持有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或颁发的、与所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技术荣誉称号或科技奖励(不要求等级和排名),申请高级级别。
第六条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申请人,应参加中汽学会秘书处指定机构组织的外语水平考核,并成绩合格。
第三章 申请材料完整性认定原则
第七条 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格式等应符合以下要求:
1、种类符合【实施要则】有关规定;
2、数量符合中汽学会相关通知要求;
3、《汽车工程师专业水平评价申请表》符合填写说明要求;
4、《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以小四号字撰写、A4纸打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亲笔签名;
5、评审论文包括题目、作者姓名和单位、不少于200字的中文摘要、正文和参考文献等;以小四号字撰写、A4纸打印,图表清晰,妥善装订;封面有申请人亲笔签名;
6、各种证书复印件包括封面页和内页,字迹和发证单位公章清晰;
7、参加专业培训证明以主办单位颁发的培训证书为准;也可提交主办单位提供的【培训班通讯录】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加培训证明;
8、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证明以主办单位提供的《会议通讯录》或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参会证明为准;参加在大陆以外地区举办的国际会议,可由派出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9、完成项目(或课题,下同)证明以项目正规验收报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项目委托单位证明为准;也可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完成证明(如申请表已有本单位盖章,则不用重复提交)。
10、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首页和期刊封面、目录复印件;在学术年会上发表的论文,提交论文首页和《论文集》封面、目录复印件;会议未出版《论文集》的,提交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论文发表证明。
11、出版的书籍提交封面、版权页、目录复印件。
12、制定的标准提交封面、目录、前言复印件。
13、持有的专利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
14、编制的技术文件提交封面、目录、前言复印件。
第四章 申请材料有效性认定原则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毕业证书,可认定为有效学历:
1、经教育部批准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颁发的毕业证书。
2、经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远程教育毕业证书。
4、教育部承认的其他毕业证书。
第九条 参加以下会议可认定为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1、由中汽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省级汽车工程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论文交流会、研讨会、科技报告会等学术会议;
2、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及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
3、由国际汽车工程学会组织(FISITA、APAC)、各国及地区汽车工程学会或其他同类组织主办的学术会议;
4、与所申请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其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十条 在以下场所发表论文可认定为公开发表论文:
1、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
2、中汽学会及所属专业分会主办的学术年会;
3、中国科协及所属工科类全国学会主办的学术年会;
4、各国际性汽车学会组织主办的学术年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中汽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中汽学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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